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0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炳渂黃炳文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通知債權人應於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5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件在卷可參,是其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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