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6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唯平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琦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琦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自民國83年10月11日起之戶籍即設於新北市石碇區,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於聲請狀上記載債務人地址為新北市新店區址,亦非屬本院轄區。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可釋明債務人在本院轄區有居住事實之書證,從而,本件債務人之住、居所地於債權人聲請時確非在本院轄區,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