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6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67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正修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3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正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7年7月12日9時許,在南投縣○○鎮○○街○○號前,徒手竊取置於車牌號碼000﹣NZN號普通重機前置物箱內為告訴人 簡宏偉 所有OPPO廠、R15之白色行動電話1支(約值新臺幣12999元),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9102號普通重機車離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業於107年11月12日死亡,此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死亡證字6452號死亡證明書1紙、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志明
法官張家豪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