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515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雅玲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秀
陳柏澔 戴棕億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9年度重訴字第515號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97萬5,3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0萬8,
1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書記官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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