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5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503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示日之確切日期(必須特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秀妙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5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503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示日之確切日期(必須特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