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簡字第185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7年度簡字第00185號原告甲○○即壢新醫院被告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分局代表人乙○○經理)住同上列當事人間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壹、事實概要: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其民國(下同)95年9月份門診送核費用案(流水號:000055、000075、000085、012495號等4案)相關部分醫療費用應作成同意給付之行政處分乙案,經被告以95年12月21日健保桃醫院字第0955003436號函予以核減。
原告不服,向被告申請復審,經被告以96年7月5日健保桃醫院字第0965001323號函駁回,原告向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下稱爭審會)提起爭議審議,亦遭該會以97年1月22日健爭審字第0970005294號函審定駁回後,原告遂向本為提起行政訴訟。
貳、兩造聲明:
一、原告聲明:
(一)爭議審議及原處分有關95年9月論病例計酬、外科換藥案件及泌尿科用藥案件(流水號:000055、000075、000085、012495)遭核刪醫療費用部分均撤銷(另裁定駁回之)。
(二)被告對於原告95年10月9日申報95年9月份全民健康保險門診送核費用案前述相關部分,應作成同意給付之行政處分。
二、被告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參、兩造之陳述:
一、原告主張之理由:
(一)流水號000055「 陳來花 尿路結石體外震波碎石(門診單側)手術」部分:
1、原告申報95年9月泌尿科論病例計酬案件醫療費用,經被告核定「尿路結石體外震波碎石術(門診單側)」一案之醫療費用總額新台幣(下同)29,022元,以X光報告正常無結石及腎臟輸尿管膀胱攝影術(KUB)未見結石為由,予以全件核刪。
2、⑴個案為一34歲病人,因右腰痛及左腰劇烈疼痛(RightflankpainandLeftflankseverepain),故至門診就醫,95年9月18日腎臟輸尿管膀胱攝影術(KUB)因腸氣太多,結石不明顯,但95年9月18日的腎臟超音波(RenalSona)可明顯看到右腎結石,95年8月22日的腎臟膀胱攝影術(KUB)也可看到右腎結石。⑵腎結石可以依腎臟輸尿管膀胱攝影術(KUB)加超音波就可診斷,且腎結石並不會造成腎水腫(Hydronephrosis),沒有腎水腫(Hydronephrosis),所以亦不必安排靜脈注射泌尿道造影加解尿後攝影(
IVP)檢查,況且腎結石移動時,也會引起腰痛(Flankpnin)。此個案結石大小為0.7*0.5公分,已符合施行體外震波碎石之適應症,而審核委員以應先檢查左腰劇烈疼痛(Leftflankseverepain)之原因、未造成腎水腫(Hydronephrosis)、應作IVP為由,予以核刪,實屬不合理,再加上此次就診時病人已有右腰及左腰痛的主訴,檢查報告亦顯示病人有右腎結石,有施行體外震波碎石之需求及必要性。
3、依全民健康保險醫院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第7、泌尿科審查注意事項:㈢尿路結石第3:施行尿路結石體外震波碎石術(ESWL)...,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詳細之病歷記錄及影像學檢查報告,此個案之碎石記錄單已有呈現,該個案為右腎結石,大小為0.7*0.5公分,病歷內之主訴為右腰及左腰痛,亦有腎臟輸尿管膀胱攝影術(KUB)及超音波報告備查,符合上開規定。又泌尿科審查注意事項㈢尿路結石第⑶:腎臟或輸尿管個別結石最大徑大於0.5cm...等規定,該個案之結石大小已超過規定之最大徑0.5cm,本件個案執行尿路結石體外震波碎石術(ESWL),均依照全民健康保險醫院醫療費用泌尿科審查注意事項之規定,被告予以全件核刪,亦屬不合。
(二)流水號000075「曾發典尿路結石體外震波碎石(門診單側)手術」部分:
1、原告申報95年9月泌尿科論病例計酬案件醫療費用,經被告核定「尿路結石體外震波碎石術(門診單側)」一案之醫療費用總額29,022元,以X光所見結石大小與記錄不符為由,予以全件核刪。
2、⑴個案為一53歲病人,因左腰疼痛合併血尿數週,故至門診就醫,經醫師初步給予腎臟超音波掃描(且未向健保局申報費用或收費),檢查結果為1*1cm的結石,95年9月23日的腎臟輸尿管膀胱攝影術(KUB)亦顯示左腎結石,單以腎臟輸尿管膀胱攝影術(KUB)診斷結石並不準確,必須配合超音波,且超音波檢驗並不會誤差較大。⑵病人腎臟輸尿管膀胱攝影術(KUB)及腎臟超音波(RenalSona)均為明顯腎結石,且合併血尿、疼痛症狀,予以檢驗尿液中的紅血球,其數值為15-23/HPF,已超過標準值0-2/HPF,病人症狀達數週未改善,才安排體外震波碎石,並非馬上予以體外震波碎石,病人有施行體外震波碎石之需求及必要性。
3、依全民健康保險醫院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第7、泌尿科審查注意事項:㈢尿路結石第3:施行尿路結石體外震波碎石術(ESWL)...,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詳細之病歷記錄及影像學檢查報告,此個案之碎石記錄單已有呈現,該個案為左腎結石,大小為1.1*1公分,病歷內之主訴為左腰痛合併血尿,亦有腎臟輸尿管膀胱攝影術(KUB)及超音波報告確診,符合上開規定。又泌尿科審查注意事項㈢尿路結石第⑶:腎臟或輸尿管個別結石最大徑大於0.5cm...等規定,該個案之結石大小已超過規定之最大徑0.5cm,本件個案執行尿路結石體外震波碎石術(ESWL),均依全民健康保險醫院醫療費用泌尿科審查注意事項之規定,被告以超音波檢驗結石大小誤差較大,仍應配合腎臟輸尿管膀胱攝影術(KUB)來判斷等理由,予以全件核刪,亦屬不合。
(三)流水號000085「 吳政恒 尿路結石體外震波碎石(門診單側)手術」部分:
1、原告申報95年9月泌尿科論病例計酬案件醫療費用,經被告核定「尿路結石體外震波碎石術(門診單側)」一案之醫療費用總額29,022元,以結石很小為由,予以全件核刪。
2、個案為一33歲病人,依95年9月27日門診記錄,病人是因左腹疼痛,於腸胃科轉至泌尿科門診,歷經Buscopan20mgIM及Keto30mgIM注射,皆無法緩解其痛苦,予以施行左側體外震波碎石術的理由如下:
⑴、病人腎臟輸尿管膀胱攝影術(KUB)明顯可見左側上段輸尿
管結石,經PACS影像系統測量約略為6~7mm,絕非審核委員所述小於0.4cm,檢附腎臟輸尿管膀胱攝影術(KUB)影像光碟備查。
⑵、病人左腹劇烈疼痛,雖在內科用過Buscopan20mgIM立即注射,仍無緩解。
⑶、腎臟超音波報告中明顯可見中度腎水腫。
⑷、尿液檢驗可見血尿(尿液中紅血球數值為17-20/HPF,已超過標準值0-2/HPF)。
綜上所述,符合體外震波碎石之適應症,病人術後效果良好,予以核刪,實不合理,病人有施行體外震波碎石之需求及必要性。
3、依全民健康保險醫院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第7、泌尿科審查注意事項:㈢尿路結石第3:施行尿路結石體外震波碎石術(ESWL)...,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詳細之病歷記錄及影像學檢查報告,此個案之碎石記錄單已有呈現,該個案為左側上段輸尿管結石,大小為0.7*0.7cm,病歷內之主訴為左腹痛,亦有腎臟輸尿管膀胱攝影術(KUB)及超音波報告備查,符合上開規定。又泌尿科審查注意事項㈢尿路結石第⑶:腎臟或輸尿管個別結石最大徑大於0.5cm...等規定,該個案之結石大小已超過規定之最大徑0.5cm,腎臟超音波亦呈現中度腎水腫合併明顯阻塞,病人有明顯腎絞痛合併盜汗,需以針劑緩解疼痛等種種症狀,確實有施行碎石術之必要,本件個案執行尿路結石體外震波碎石術(ESWL),均依全民健康保險醫院醫療費用泌尿科審查注意事項之規定,被告以結石小於0.4cm、超音波顯示之腎積水亦不明顯,應先予病人保守治療等理由,予以全件核刪,亦屬不合。
(四)流水號012495「 呂學明 泌尿科門診使用Minocin(Cyclin)100mg/cap藥物」部分:
1、原告申報95年9月門診使用Minocin(Cyclin)100mg/cap藥物案件醫療費用,經被告核定關於使用Minocin藥物及藥事服務費一案之醫療費用總額為213元,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16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醫療服務案件,保險人得採抽樣方式進行專業審查。抽樣以隨機抽樣為原則,其抽樣及回推方式詳如第16條附表2,隨機抽樣採等比例回推,立意抽樣則不回推。本件參與回推後之醫療費用總額為24,267元,被告以未經認定使用同藥理或同成分之常用藥品無效,即逕採用高價藥品為由,予以核刪。
2、個案為一48歲病人,因經常反覆性濕疣(recurrentcodyloma),且codylomaofglansandprepuce是大片面積,除口服藥外於94年4月11日切除,94年4月21日雷射治療,95年6月21日切除及電燒灼,96年8月12日雷射,共執行4次外科治療,U-save及Baktar都曾長期服用,但仍復發,故改開立Minocin(Cyclin)100mg/cap1天2次、1次
1顆予以治療,並非一味使用抗生素,實為病人病情所需,予以開立實有其必要性,並請一併補付一般門診藥事服務費(<7天)。被告以若常複發,應考慮改用其他治療方式而非一直處方抗生素為由,予以核刪,亦屬不合。
二、被告主張之理由:
(一)按「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由保險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共同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保險人為審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辦理本保險之醫療服務項目、數量及品質,應遴聘具有臨床或實際經驗之醫藥專家,組成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其審查辦法由主管機關訂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醫療服務案件,經專業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支付不當部分之服務,並註明不予支付內容及理由。...17、其他違反相關法令或醫療品質不符專業認定。」「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醫療服務案件,保險人得採抽樣方進行專業審查。抽樣以隨機抽樣為原則,其抽樣及回推方式詳如附表2,隨機抽樣採等比例回推,立意抽樣則不回推。」分別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下稱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15條、醫師法第12條前段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16條第1、2項所明定。
(二)原告所提訴訟標的均以新台幣「元」進行行政訴訟,惟醫療費用之申請與給付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0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據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品費用。保險人應依前條分配後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經其審查後之醫療服務總點數,核算每點費用;並按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審查後之點數,核付其費用。」暨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10條、第10條之1規定「實施總額預算部門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前項醫療服務案件之核付、再議、爭議及行政爭訟之每點金額,以最近一季結算每點支付金額計算,或依受理當月之浮動及非浮動預估點值分別計算。惟若受理當月之預估點值未產出前,以最近三個月浮動及非浮動預估點值之平均值計算。」「實施總額預算部門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醫療服務點數其每點支付金額之計算,以當季結束後第3個月月底前核定之當季及前未核定季別之醫療服務點數計算為原則。」,計算每點支付金額後核付。故原告訴訟標的應改以「醫療服務點數」進行行政訴訟。
(三)查被告對原告申請之醫療費用於初審與申復時,如有核減意見,均於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住院醫療服務點數清單及醫令清單上列出被告專業審查不予支付理由。
(四)本件4案醫療費用案件,均經被告初核、申復專業審查醫師審查核定,並經爭審會以「查所附病歷資料,無法顯示需給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健保局原核定予以維持」而駁回。每案至少經過3位或3位以上專業審查醫師審查,彙整被告與爭審會專業審查醫師不予給付之理由。
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雖請求就「原告95年10月9日申報95年
9月份全民健康保險門診送核費用案前述相關部分」,應作成同意給付之行政處分,惟其真意係「請求給付」,此部分自得認為其係提起「給付之訴」。
貳、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在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1項第2款規定及司法院92年9月17日院台廳行一字第23681號令,應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並依同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裁判。
乙、實體方面:
壹、兩造不爭之事實及兩造爭點:如事實欄所述之事實,業據提出門診醫療服務點數及醫令清單、病歷、門診診療費用申復清單為証,為兩造所不爭執,兩造爭點厥為:被告之核減有無理由?
貳、本院之判斷:
一、醫事服務機關必須要舉証証明保險人醫師之審核結果已達於「錯誤」之程度,才可推翻保險人之審核結果: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13
6條之規定,上開規定為行政訴訟程序所準用。又一般商業保險制度之給付程序,係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先由保險人認定約定之保險事故是否發生,並依個別保險契約決定是否及如何理賠,因而保險人在事故認定及給付決定上,縱令受到保險契約之限制,仍處於優勢或主導之地位。反觀全民健保制度因屬於社會保險之一環,而其制度設計雖亦係從保險之觀點出發,惟在制度上其保險事故實際上是由被保險人自行認定,並由於實際提供給付者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而不待保險人之核定,即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先行提供醫療及藥品之給付,保險人無法掌控保險給付之過程,且負擔甚高之風險與責任。因此在健保制度設計上,必須「透過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嚴格監督」,以強化保險人之角色功能。易言之,在健保制度所具有之社會保險之特質下,人數眾多、需求各異之被保險人既然在理論上及實務上,均難於受領保險給付時受到保險人之掌控,則為求健全經營,乃被轉化成保險人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掌控,即保險人透過數量較為有限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的管理,以回復前開保險法律關係現實不對等性,並進而抑制保險給付之不法與不當的需求,從而直接提供健保給付之醫事服務機構,必須以嚴格之標準把守給付關口,就「醫療行為確有必要」、「並非無效或過度治療」等給付要件,醫事服務機關即應負嚴格之舉証責任。當保險人審查醫師之專業意見與醫事服務機關不同時,醫事服務機關必須要舉証証明保險人醫師之審核結果已達於「錯誤」之程度,才可推翻保險人之審核結果,若保險人醫師之意見僅屬「具爭議性」或「見人見智」,基於社會保險之特性,尚不能謂保險人審核錯誤。
二、原告尚未能舉証証明被告醫師之審核已達「錯誤」之程度:
(一)序號000055陳來花部分:
1、不予支付理由:
Ⅰ、601A(不符論病例計酬案件適應症(含該疾病診斷不確實/錯誤)):(1)X光報告正常無結石。(2)
KUB未見結石。
Ⅱ、申復不補付理由:(1)應先檢查Leftflankseverepain之原因(2)依renalecho所見Rightrenalstone為calyx中之stone未造成hydronephrosis(3)應作IVU(IVP)。
2、原告理由:
Ⅰ、個案為一34歲病人,因右腰痛及左腰劇烈疼痛(RightflankpainandLeftflankseverepain),故至門診就醫,95年9月18日腎臟輸尿管膀胱攝影術(KUB)因腸氣太多,結石不明顯,但95年9月18日的腎臟超音波(RenalSona)可明顯看到右腎結石,95年8月22日的腎臟膀胱攝影術(KUB)也可看到右腎結石。⑵腎結石可以依腎臟輸尿管膀胱攝影術(KUB)加超音波就可診斷,且腎結石並不會造成腎水腫(Hydronephrosis),沒有腎水腫(Hydronephrosis),所以亦不必安排靜脈注射泌尿道造影加解尿後攝影(IVP)檢查,況且腎結石移動時,也會引起腰痛(Flankpnin)。此個案結石大小為0.7*0.5公分,已符合施行體外震波碎石之適應症,而審核委員以應先檢查左腰劇烈疼痛(Leftflankseverepain)之原因、未造成腎水腫(Hydronephrosis)、應作IVP為由,予以核刪,實屬不合理,再加上此次就診時病人已有右腰及左腰痛的主訴,檢查報告亦顯示病人有右腎結石,有施行體外震波碎石之需求及必要性。
3、本院之判斷:
Ⅰ、病患於95年9月18日於原告醫院求診時,依據病歷之記載為「嚴重右腰痛」而來,當天之X光片報告為並無確實之不透光放射性影像(Nodefinitradiopaquedensityisfound),此依附卷之報告(報告人:黃及人)可知。原告雖主張其同一所為之超音波顯示有可見之右腎下極結石(alowerpoterenalstonenoted),(報告人: 高銘新 ,即同一門診醫師),惟其附卷之照片影像不甚清晰,尚難據以斷定其確為結石,且大小並未量度,難認符合結石接受體外震波處置之大小要求。又依臨床醫理判斷,處於腎臟下部末端之結石,並不能解釋本件病人臨床之所見所謂「嚴重腰痛」之症狀。
Ⅱ、退一步而言,本件附卷原告所提供之X光片,隱約可見數極為細小(<0.5cm)之白點於右腰位置,就其解剖學結構言之,與原告主張之所謂右腎下端結石(一個)並不相符。另據調查所得,原告醫院裝置之多尼爾compact型體外震波碎石機,乃以X光定位進行治療,即使超音波可見類似結石之物(臨床上不能排除其他可能),而X光片未能確定位置與大小,而與超音波所見又互不相容,則無法進行治療。
Ⅲ、本件原告尚未舉証謂被告醫師之審核結果已達於「錯誤」之程度,難謂審核錯誤。
(二)序號000075曾發典泌尿科部分:
1、不予支付理由:
Ⅰ、601A(不符論病例計酬案件適應症(含該疾病診斷不確實/錯誤)).109A(病歷資料(含影像等)/紀錄或病情與申請理由不一致/依據病歷顯示,無所稱之病況或所診斷之疾病,無實施本項手術之必要):X光所見結石大小與記錄不符。
Ⅱ、申復不補付理由:(1)以超音波檢驗stonesize誤差較大,仍應配合KUB來判斷。(2)該結石未造成obstructiveuropathy。
2、原告理由:個案為一53歲病人,因左腰疼痛合併血尿數週,故至門診就醫,經醫師初步給予腎臟超音波掃描(且未向健保局申報費用或收費),檢查結果為1*1cm的結石,95年9月23日的腎臟輸尿管膀胱攝影術(KUB)亦顯示左腎結石,單以腎臟輸尿管膀胱攝影術(KUB)診斷結石並不準確,必須配合超音波,且超音波檢驗並不會誤差較大。⑵病人腎臟輸尿管膀胱攝影術(KUB)及腎臟超音波(RenalSona)均為明顯腎結石,且合併血尿、疼痛症狀,予以檢驗尿液中的紅血球,其數值為15-23/HPF,已超過標準值0-2/HPF,病人症狀達數週未改善,才安排體外震波碎石,並非馬上予以體外震波碎石,病人有施行體外震波碎石之需求及必要性。
3、本院之判斷:依原告附卷之X光片(95年9月23日)所見,結石確為0.5cm大小,依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之七泌尿科審查注意事項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腎臟或輸尿管結石個別結石最大徑大於0.5cm」,本治療即為違反適應症。另依該X光片所見,系稱之結石依一般解剖結構推定,應為位於左腎之個別腎盞之內,於臨床上並不適合接受體外震波碎石治療。原告尚未舉証謂被告醫師之審核結果已達於「錯誤」之程度,難謂審核錯誤。
(三)序號000085吳政恒泌尿科部分:
1、不予支付理由:
Ⅰ、601A(不符論病例計酬案件適應症(含該疾病診斷不確實/錯誤)):石很小
Ⅱ、申復不補付理由:初次發作的輸尿管結石,寬徑直徑皆小於0.4cm,超音波顯示之腎積水亦不明顯,應先予病人保守治療,觀察結石是否能自然排出,若經過一段日子,其結石仍在原位,或者有其他併發症出現,再來考慮進一步的治療,並非一診斷出是結石,即符合ESWL的適應症。
2、原告理由:
Ⅰ、個案為一33歲病人,依95年9月27日門診記錄,病人是因左腹疼痛,於腸胃科轉至泌尿科門診,歷經Buscopan20mgIM及Keto30mgIM注射,皆無法緩解其痛苦,予以施行左側體外震波碎石術的理由如下:
⑴、病人腎臟輸尿管膀胱攝影術(KUB)明顯可見左側上
段輸尿管結石,經PACS影像系統測量約略為6~7mm,絕非審核委員所述小於0.4cm,檢附腎臟輸尿管膀胱攝影術(KUB)影像光碟備查。
⑵、病人左腹劇烈疼痛,雖在內科用過Buscopan20mgIM立即注射,仍無緩解。
⑶、腎臟超音波報告中明顯可見中度腎水腫。
⑷、尿液檢驗可見血尿(尿液中紅血球數值為17-20/HPF
,已超過標準值0-2/HPF)。綜上所述,符合體外震波碎石之適應症,病人術後效果良好,予以核刪,實不合理,病人有施行體外震波碎石之需求及必要性。
3、本院之判斷:
Ⅰ、本件係爭病患於95年9月27日於原告醫院求診,主訴急性發作之左腰痛,依附卷之X光片所見,為一小於0.4c
m之上上輸尿管結石,超音波可見輕度之腎積水。臨床上細小之輸尿管結石造成腎絞痛時,因輸尿管之痙攣而造成一過性之腎水腫,確為常見,此案小於0.5cm之輸尿管結石,經保守療法之排除之可能性,於不同之研究可達20%~90%以上。病者首之發生疼痛求診,即遽以施行中度侵犯性之震波碎石,既非必要,又違保險資源合理分配原則。本件病患於被告醫院9月27日接受體外碎石後,首於10月4日複診,其門診記錄乃可見"KUB見結石"而附卷之單一張超音波圖像,可見左腎已無腎水腫,即為其腎水腫為一過性之明證,而病人同天接受處方包括輸尿管平滑鬆弛劑與止痛藥物,可見其結石及疼痛乃存在。同一病人於10月16日返診,祇要求開具診斷書而未有開立任何上述類似之藥物,即可證明其時病人之結石已排除,而依結石原始大小而言,其經保守療法而自然排除,即為最可能。
Ⅱ、原告尚未舉証謂被告醫師之審核結果已達於「錯誤」之程度,難謂審核錯誤。
(四)序號012495呂學明部分:
1、不予支付理由:
Ⅰ、323A(未經認定使用同藥理或同成分之常用藥品無效,即逕採用高價藥品)。
Ⅱ、申復不補付理由:(1)之前也曾處方過Minocin(2),若常復發,即應考慮改用其他治療方式,而非一直處方抗生素。
2、原告理由:個案為一48歲病人,因經常反覆性濕疣(recurrentcodyloma),且codylomaofglansandprepuce是大片面積,除口服藥外於94年4月11日切除,94年4月21日雷射治療,95年6月21日切除及電燒灼,96年8月12日雷射,共執行4次外科治療,U-save及Baktar都曾長期服用,但仍復發,故改開立Minocin(Cyclin)100mg/cap1天2次、
1次1顆予以治療,並非一味使用抗生素,實為病人病情所需,予以開立實有其必要性,並請一併補付一般門診藥事服務費(<7天)。被告以若常複發,應考慮改用其他治療方式而非一直處方抗生素為由,予以核刪,亦屬不合。
3、本院之判斷:
Ⅰ、查本件系爭標的為病患於95年9月1日就診時原告開具之minocin7天份處方。依據附卷病歷,當天病人之主訴為「復發性之尖頭濕疣經雷射治療而傷口愈合不良」,其客觀描述為「傷口之處有紅色樣變化」。據同一附卷之病歷記載,該病患自6月27日如即在原告之醫院反覆接受同為四環素之minocinVibramycin之處方。已涉及抗生素之濫用。局部之創口,即便有細菌感染之可能,乃應以局部外用藥物為第一投與優先。
Ⅱ、原告尚未舉証謂被告醫師之審核結果已達於「錯誤」之程度,難謂審核錯誤。
三、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序號000055、000075、000085、012495遭核刪醫療費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叄、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95第1項後段、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且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圓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