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384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林俊賢 被告 沈季涵沈雅妍
沈凱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叁拾捌萬捌仟陸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沈季涵、沈凱莉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先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於民國101年2月24日邀同被告2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貸款,並簽定放款借據(下稱系爭契約)1份(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依系爭借據條款第3條約定本借款借用期限為3年,自101年2月24日起至104年2月24日止分36期,每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4日攤還本息,借款利率依系爭借據第4條約定,第1、2年係依原告2年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各別加碼年率1.755%訂定,第3年起係依原告2年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各別加碼年率1.855%訂定。再依系爭借據第5條第1項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另依系爭借據第5條第2項約定,經原告轉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復於第11條約定,如有不依約付息、清償、攤還本金,視為全部到期。○○公司僅繳息至10
1年9月23日,此後迭經催討無效,尚欠借款本金2,388,60
6元,視為全部到期,並應依約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被告等為連帶保證人,自應連帶負返還之責。為此,依系爭契約、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388,60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書、台灣銀行新台幣存放款牌告利率、放款(保證)明細登錄卡、催收款項帳、戶籍謄本等為證,且被告等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
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第1426號判例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定有明文。本件采興公司未依約還款,應負清償上述約定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之責,而被告等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前揭規定,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原告主張洵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呂怜勳附表:
┌─┬─────┬────────────────────┬───┬─────────────────────┬───┐│編│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利率││號├─────┤├───┤違約金計算期間├───┤││(新臺幣)││年息││年息│├─┼─────┼─┬──────┬──┬──────┬─┼───┼─┬───────┬──┬──────┬─┼───┤│││自│101年9月24日│起至│101年10月4日│止│3.15%│││││││││├─┼──────┼──┼──────┼─┼───┼─┼───────┼──┼──────┼─┼───┤│1│597,150元││101年10月5日││102年2月23日││││101年10月25日│起至│102年4月24日│止│0.415%││││自├──────┤起至├──────┤止│4.15%│自├───────┼──┼──────┼─┼───┤││││102年2月24日││103年2月23日││││102年4月25日│起至│103年2月24日│止│0.83%│││├─┼──────┼──┼──────┼─┼───┼─┼───────┼──┼──────┼─┼───┤│││自│103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4.25%│自│103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0.85%│├─┼─────┼─┼──────┼──┼──────┼─┼───┼─┼───────┼──┼──────┼─┼───┤│││自│101年9月24日│起至│101年10月4日│止│3.15%│││││││││├─┼──────┼──┼──────┼─┼───┼─┼───────┼──┼──────┼─┼───┤│2│1,791,456││101年10月5日││102年2月23日││││101年10月25日│起至│102年4月24日│止│0.415%│││元│自├──────┤起至├──────┤止│4.15%│自├───────┼──┼──────┼─┼───┤││││102年2月24日││103年2月23日││││102年4月25日│起至│103年2月24日│止│0.83%│││├─┼──────┼──┼──────┼─┼───┼─┼───────┼──┼──────┼─┼───┤│││自│103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4.25%│自│103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0.85%│├─┼─────┼─┴──────┴──┴──────┴─┴───┴─┴───────┴──┴──────┴─┴───┤│合│2,388,606│││計│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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