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09號債權人 鮑霓 致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莊承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車輛鑑定書第三點所載,系爭事故前與事故修復後,其價值差異減少約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左右,則台端請求車輛損失330,000元之依據為何?倘請求金額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請釋明本件利息自106年5月2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如利息起算日非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應併釋明其依據。)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