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嘉簡字第3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嘉簡字第32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振隆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撤緩偵字第1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本案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賴振隆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二、第7行至第10行「黑色手提包1只、棉布手套1雙、圓椎2支、木柄圓鍬2支、鐮刀2支、小鐵鋤2支、鋸子2把、斧頭1把、剪刀1支、裝油玻璃2支等物」更正為「附表所示物品」及證據部分增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勘驗筆錄」及「取證照片」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亦即行為人攜帶兇器有行兇之可能,客觀上具有危險性,即為已足,至其主觀上有無持以行兇或反抗之意思,尚非所問(最高法院79年台上第5253號判例、最高法院7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扣案之附表編號五之圓鍬,總長33公分、全鐵製及質地堅硬;附表編號八鋸子,橘紅色塑膠握柄、刀刃部分為鐵製、全長62公分、刀刃長32公分、質地堅硬、單面開鋒等情,業據本院勘驗在卷(見本院易字卷第24頁),且據被告陳稱:係以該圓鍬及鋸子挖桂花樹等語(見本院卷第24頁),亦見甚為堅硬,用以施暴、脅迫、抵抗,依一般社會觀念,已足使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受有危害,自屬兇器無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又被告前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24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0年4月11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已著手犯罪之實行,尚未取得財物即被發現,係屬未遂,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例先加重其刑後減輕之。
四、爰依被告陳述、被害人陳述、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易字卷第5頁至第15頁、第23頁背面)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己力賺取所需,企圖竊取他人財物,行為實屬不該,然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有一名國小三年級子女、從事粗工之生活狀況、前有竊盜前科、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犯罪之動機、手段及告訴人願意原諒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圓鍬(見本院易字卷第29頁下方照片)係被告所有為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本院易字卷第23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另附表編號八之鋸子雖係被告供作本件犯行之用,然非被告所有及其餘附表編號一至
四、六至七之一、八之一至十一係被告所有,然非本件犯行所用或預備所用之物等情亦據被告自承在卷(見本院易字卷第23頁至第24頁),均不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書記官張紜飴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103年度撤緩偵字第11號檢察官起訴書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應沒收之物│備註│├───┼──────┼─────┼──────┼──────┤│一│黑色手提包│1個│無││├───┼──────┼─────┼──────┼──────┤│二│棉布手套│1雙│無││├───┼──────┼─────┼──────┼──────┤│三│圓椎│1支│無│全長36公分│││││││├───┼──────┼─────┼──────┼──────┤│三之一│圓椎│1支│無│全長27公分│││││││├───┼──────┼─────┼──────┼──────┤│四│木柄圓鍬│1支│無│全長38公分、││││││木質握柄│├───┼──────┼─────┼──────┼──────┤│五│圓鍬│1支│圓鍬1支│全長33公分、││││││全鐵製│├───┼──────┼─────┼──────┼──────┤│六│鐮刀│1支│無│全長35公分│││││││├───┼──────┼─────┼──────┼──────┤│六之一│鐮刀│1支│無│全長26公分│├───┼──────┼─────┼──────┼──────┤│七│小鐵鋤│1支│無│全長25公分│├───┼──────┼─────┼──────┼──────┤│七之一│小鐵鋤│1支│無│全長29.5公分│├───┼──────┼─────┼──────┼──────┤│八│鋸子│1支│無│全長62公分、││││││橘紅色塑膠握││││││柄│├───┼──────┼─────┼──────┼──────┤│八之一│鋸子│1支│無│全長19公分、││││││黃色塑膠握柄│├───┼──────┼─────┼──────┼──────┤│九│斧頭│1支│無│全長42公分│││││││││││││├───┼──────┼─────┼──────┼──────┤│十│剪刀│1支│無│全長25公分│││││││├───┼──────┼─────┼──────┼──────┤│十一│裝油玻璃瓶│2支│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