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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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再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120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陳冠璋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聲請再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並補正再審之具體理由及證據。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敘述理由,係指具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而言;所稱證據,係指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倘僅泛言有法定再審事由,而未敘明具體情形,或所述具體情形,顯與法定再審事由不相適合,或未提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均應認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陳冠璋向本院聲請再審,然所提出之再審書狀並未附具原確定判決之繕本,且未敘明再審理由及證據,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並補正再審之具體理由及證據,逾期未予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又聲請人所提前揭書狀上並未記載案號,本案究係針對何案號之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亦請併為說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許月馨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