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8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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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8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89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涉犯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25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5年7月至8月間,意圖散布於眾,多次撥打電話予甲○○(原名: 林小君 )任職之「世紀通科技公司」,向該公司之員工、董事長等不特定人,稱「林小君在外欠債,很多債權人要找他出面」之不實言論,足以毀損林小君之名譽(乙○所涉恐嚇部分,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至甲○○被訴之侵占罪嫌部分,本院另為實體判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之誹謗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存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曾正耀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