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226號上訴人即被告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請求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因非財產權請求離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記官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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