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3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一二О號
被告 李仲銘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一0號),經本院台中簡易庭(九十一年中簡字第二0三八號)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移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四月廿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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