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5733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2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九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一個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
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
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陸佰元,但以六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春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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