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10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1021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黃貞瑋 債務人 劉建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起至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肆萬零叁佰零伍元,及其中壹拾貳萬伍仟陸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