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875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狀之債務人僅陳明「甲○○○○○○」,因請求給付之對象部分尚不明確特定,是請補正以下資料:
(一)提出被繼承人 施坤青 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並向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情事等文件。
(二)依第(一)項陳報本件正確之債務人及其住居所資料。(如債務人為未成年人者,應於聲請狀當事人欄位列明其法定代理人)
(三)更正聲明限於繼承施坤青所得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務(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規定)。
二、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依民法第203條規
定,應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故如無依據,則請更正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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