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保險小調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保險小調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
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
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
1項、第20條、第28條第1項及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甲○○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路○○號
2樓,相對人聯盛環保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主事務所所在
地亦設於該址,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聲請人起訴狀所
載資料等在卷可稽。又聲請人係依侵權行為提起本訴,而本
件侵權行為地則係在臺北市○○路○段,有道路交通當事人
登記聯單附卷可考。是依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書記官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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