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429號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林煒強
被告郭 黃玉霞 即台大翻譯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 郭黃玉霞 即台大翻譯社、郭恩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68,011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8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郭黃玉霞即台大翻譯社、郭恩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68,0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蔡凱如
附表:(以下均為新臺幣)
計息本金
起日
迄日
26,797元
112年1月9日
112年3月23日
按年息2.84%計算之利息
112年3月24日
清償日
按年息3.84%計算之利息
112年2月9日
112年3月23日
按年息0.284%計算之違約金
112年3月24日
112年7月8日
按年息0.384%計算之違約金
112年7月9日
清償日
按年息0.768%計算之違約金
241,214元
112年1月9日
112年3月23日
按年息2.84%計算之利息
112年3月24日
清償日
按年息3.84%計算之利息
112年2月9日
112年3月23日
按年息0.284%計算之違約金
112年3月24日
112年7月8日
按年息0.384%計算之違約金
112年7月9日
清償日
按年息0.768%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