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嘉簡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嘉簡字第234號被告 池宥憲 (原名: 池振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百○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一○八年度嘉簡字第二三四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記載之被告姓名「池振雄」,均應更正為「池宥憲(原名:池振雄)」。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池振雄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更名為池宥憲,惟判決原本及正本仍記載為「池振雄」,而依原判決全意旨,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