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890號原告 許祖弘 訴訟代理人 林思儀 律師複代理人 翁晨貿 律師被告 許濬筬 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上開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鴻鑑【附表】原判決應更正處原判決記載之內容應更正後之記載內容判決書第10頁附表編號2「建物」欄所示臺中市○○區○○段0000○號臺中市○○區○○段0000○號判決書第10頁附表編號2「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欄所示陽台:4.75陽台:4.75花台: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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