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訴字第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王雲平
       王詮
       王春美
       王雲珠
       王秀蓮
      王滿足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原告聲明:㈠被告間就被繼承人 王合田 所遺附表一不動產所為
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撤銷;㈡
被告 王詮閎 應將前項之分割繼承登記塗銷。陳述:被告王雲平
積欠原告債務,經原告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確定在案。被告
王雲平已陷於無資力,其與其餘被告間就被繼承人王合田所遺
附表一不動產所為分割協議,竟約定由被告王詮閎取得,並辦
畢分割繼承登記,害及原告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規定,
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本件不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
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
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
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2項規定「原告
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
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第428條第1項規定「第244條第1
項第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第436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
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法第244條規定「債務人
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
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
撤銷之。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
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債權人依第1項
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
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
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
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遺產分割之訴,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包含債務人在內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其
當事人始屬適格;又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
,並應就協議分割之全部遺產請求撤銷,否則其訴在法律上為
顯無理由。
經查:依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檢送之土地登記資料,被告間
協議分割之遺產應如附表二所示,原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
起本件,自應就附表二之全部遺產請求撤銷。原告既得聲請閱
覽、抄錄或攝影上開登記資料,而知悉被告間協議分割之全部
遺產,本院乃於民國108年7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15日內,參
酌上開登記資料,以訴狀表明適格之全體被告、請求之原因事
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逾期不補正,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訴
,該項裁定已於108年7月4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
逾期迄今仍未以附表二之全部遺產請求撤銷,其訴在法律上為
顯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彭品嘉
附表一(原告聲明所列不動產):
1.彰化縣○○鎮○○段○○○○號土地應有部分全部
2.彰化縣○○鎮○○段○○○○號建物應有部分全部
3.彰化縣○○鄉○○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0分之185
4.彰化縣○○鄉○○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0分之2645
5.彰化縣○○鄉○○段○○○○號土地應有部分全部
附表二(被告協議分割之全部遺產):
1.彰化縣○○鎮○○段○○○○號土地應有部分全部
2.彰化縣○○鎮○○段○○○○號建物應有部分全部
3.彰化縣○○鄉○○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0分之185
4.彰化縣○○鄉○○段○○○○號土地應有部分全部
5.彰化縣○○鄉○○段○○○○號土地應有部分全部
6.彰化縣○○鄉○○村○○路○號建物應有部分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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