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503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前惟 被上訴人即原告 莊永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0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書記官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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