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40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沈松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伍仟貳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期)加計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沈松清於民國101年1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3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99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45296元整自民國101年0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1年0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45296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約定條款,申請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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