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簡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簡救字第6號聲請人丙○○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 律師相對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載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向本院起訴在案,茲因聲請人無資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核符合扶助要件,指派扶助律師協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法律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以為釋明;經核,聲請人之財務狀況與本院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相符。另本院調取本院99年度竹簡調字第14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民事卷宗,核對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鄭明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