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7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7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原聲請案號:95年度偵字第8819號),本院沙鹿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5年4月4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陳宗賢法官陳如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