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79號
原告 温麗精 年籍詳卷
被告 劉坤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黃震岳
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書記官邱明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79號
原告 温麗精 年籍詳卷
被告 劉坤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黃震岳
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書記官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