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865號聲請人省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嘉種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載明聲請人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KN0000000號)之正確發票人為何人?(台端聲請狀所載,與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