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交簡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廷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調偵字第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廷明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貳、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吳俊明
適用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