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4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4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470號聲請人 林王寶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2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郭書妤┌───────────────────────────────┐│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4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常生電線│臺灣銀行│107年7月25日│52,000元│AK0000000│││開發股份│金山分行││││││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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