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91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治航選任辯護人許仲盛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585號、108年度偵字第128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治航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陳盈吉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