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409號聲請人 郝杰郝家進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具有股票發行公司印文(即大小章)之股票掛失證明文件正本。
二、請確認本件正確聲請人應為何人?(按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第二順位繼承人為父母,兄弟姊妹為第三順位繼承人)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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