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7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志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1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志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OO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另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有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號判例可參。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亦資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裁定書附卷可稽。則依上揭說明,本院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時,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有期徒刑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本院先前就附表編號
1、2所示罪刑所定之應執行刑4月與附表編號3之總和,是本院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秋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李彥廷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5年03月07日│105年01月07日│105年1月18日至105年1│││││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6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676號│字第467號│字第380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朴簡字第365號│105年度訴字第387號│107年度朴簡字第11號││├────┼──────────┼──────────┼──────────┤││判決日期│105年08月30日│105年11月11日│107年1月16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朴簡字第365號│105年度訴字第387號│107年度朴簡字第11號││├────┼──────────┼──────────┼──────────┤││判決│105年09月23日│105年12月13日│107年3月9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