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9號原告 施永安 原告 施志安 原告 施志龍 原告 施玉鳳 原告 施玉雲 原告 施宇凡 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2月9日具狀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如原告獲得勝訴判決者,分配表應剔除之金額為何。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