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02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湛昌運 被告 葉建浩 律師即 郭俊良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