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46號
聲請人 牙璽琹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1546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1
110年12月6日
130,200元
112年12月7日
112年12月7日
NO487301
2
111年3月18日
151,200元
112年9月18日
112年9月18日
CH0000000
3
111年5月25日
160,000元
112年9月25日
112年9月25日
CH0000000
4
111年2月16日
136,000元
113年2月17日
113年2月17日
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