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6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讚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向富澤 即力拓企業社、全國美食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全國美食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陳明相對人為 陳恭民 或全國美食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亦或是二者兼含。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