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441號原告 翁振源 被告 張鈞皓
新井豐
王詩鈞
孫誠 上列被告張鈞皓、新井豐、王詩鈞、孫誠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游涵歆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曉婷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