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18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18311號聲請人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貴陽國際有限公司、丁○○、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提出本票原本。
二、請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聲請人提出正確附表到院(應含每張本票各別之發票日期、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或提示日、及請求之利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