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4年度彰小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彰小字第85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告 陳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801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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