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524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陳啟嘉 相對人 藍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藍文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
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93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3年6月1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藍文玲於103年6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1,568,743元
,借款期限至118年6月18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6年5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304,75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消費者貸款借款條件變更契約書等影本、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里區○○○段│861│555.56│10000分之46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036│臺中市大里區成│集合住宅、鋼筋混│6層:81.67│陽台:8.90│全部││││功段861地號│凝土造、7層││││││├───────┤│││││││臺中市大里區瑞││││││││城二街57號六樓│││││├─┴──┴───────┴────────┴──────┴─────┴────┤│共同使用部分:成功段1054建號,448.1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64。│├─┬──┬───────┬────────┬──────┬─────┬────┤│2│1053│臺中市大里區成│辦公室、停車空間│地下層││10000分││││功段861地號│、鋼筋混凝土造、│:474.55││之116│││├───────┤7層│││││││臺中市大里區瑞││││││││城二街57號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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