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潮補字第4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村○○段○○○○○號土
  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三、並同時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依據法定當事人書狀格
  式補正應記載事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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