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84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
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清償,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7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間為民國(下同)127年9月1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於97年9月8日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丙○○於97年9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600,000元,
借款期限至98年9月8日止,並約定如本息合計超過借款限額時,應立即將超過之數額償還,如不按期履行債務時,則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6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透支借款借據、約定書、查詢透支收息紀錄、透支明細資料查詢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28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3096-8│建│272.00│10分之1│└──┴───┴────┴───┴───┴─┴────┴────┘┌─────────────────────────────────────┐│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28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二│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5│臺南市南區新│臺南市南│5層樓房│62│62│平│鋼筋│8.│平│全部│││60│興路500巷○弄○區○○段│鋼筋混凝│.2│.2│方│混凝│23│方││││4│2之1號│3096-8地│土造│6│6│公│土造││公││││││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鹽埕段15597建號,權利範圍:10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