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80號

聲明人 陳駿杰 (原名: 陳俊融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118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不得再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陳駿杰(原名:陳俊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既經本院判決將其上訴駁回,即告確定,其竟提起上訴聲明不服,殊為法所難准,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114年3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林勤純

法 官劉興浪

法 官黃斯偉

法 官劉方慈

法 官蔡廣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盧翊筑

中  華  民  國1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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