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1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918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曾怡萍 債務人里度貿易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劉吉瑜 債務人 楊子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仟壹佰柒拾伍萬陸仟柒佰捌拾肆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叁拾叁萬陸仟陸佰肆拾捌元伍角,及如聲請狀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