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68號聲請人乙○○
甲○○共同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晟順實業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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