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51號
抗告人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黃英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書記官吳思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