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家暫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家暫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暫字第3號聲請人 劉素珠 相對人 吉正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4日所為之暫時處分,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非訟代理人 池美佳 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家事事件復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蔡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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