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淑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零陸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疑似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第二級毒品,有該院108年3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802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併銷燬之等語。
三、查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070公克,檢驗後淨0.061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足憑(見108年度毒偵字第160號偵查卷第23頁),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核屬違禁物。又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0年4月11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亦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