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財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家財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財簡字第3號原告 周家綺
周皓平 周星晏 原告 周偉莉
周平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 律師複代理人 葉育泓 律師被告 陳麗卿 訴訟代理人 張馻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0年7月9日上午9時3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書記官趙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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