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83號上訴人 羅浩展 被上訴人 蔡靜薰 上列上訴人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4月11日111年度重訴字第38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羅浩展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9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3,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曾怡婷